本研究旨在探討企業未披露資訊爭議中的均衡和解機制,特別關注基於機率舉證責任的損害賠償評估。傳統模型,如 Dye (1985) 和 Schantl and Wagenhofer (2022),假設法院擁有延遲但完美的觀察能力,能夠準確得知企業未披露的資訊,並據此計算損害賠償。然而,這種假設在現實中並不成立。
本研究採用連續時間框架,將企業價值建模為幾何布朗運動,並假設管理層會在隨機時間點觀察到企業價值的私人訊號。企業可以選擇披露或不披露這些訊號,而市場則根據企業的沉默與否來推斷其價值。
本模型引入了兩個關鍵概念:
當企業在強制性披露時點 (t = 1) 的實際價值 (Y1) 低於損害賠償門檻值 (y1) 時,股東可以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第 10b-5 條規則,以企業未披露重要資訊為由提起訴訟。本模型假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和股東會在法律的陰影下進行協商和解,並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損害賠償:
ρ(y1 - Y1)
其中,ρ 是與 Y1 無關的減輕因子,代表市場對企業未披露資訊的可能性評估。
本模型通過考慮市場對企業沉默的理性預期,推導出企業選擇不披露資訊的上限 (γt)。γt 的值會隨著時間推移而下降,反映出市場對企業可能隱瞞負面資訊的擔憂。
本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訴訟模型,用於解決企業未披露重要資訊的爭議。該模型基於機率舉證責任和市場均衡定價,主張以預期價格與實際價格之間的差異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此外,本研究還探討了企業自願性資訊披露的影響因素,包括資訊到達頻率、經濟活動的波動性和管理層的薪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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