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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串流平台的夏普利指數


核心概念
本文主張使用基於合作賽局理論中夏普利值的夏普利指數,來衡量音樂人在串流平台上的影響力,並探討其相較於現行模式的優缺點。
摘要

音樂串流平台報酬分配的新方法:夏普利指數

研究背景
  • 近年來,平台經濟蓬勃發展,改變了文化內容的產製與消費模式,音樂產業尤為顯著。
  • 音樂串流平台興起,成為音樂產業獲利的主要來源,其中付費訂閱制佔了平台總收入的九成。
  • 如何將付費訂閱的收益分配給音樂人,成為串流平台管理的重要議題。
夏普利指數的提出
  • 本文探討一種基於合作賽局理論中夏普利值的全新方法:夏普利指數,用以衡量音樂人在串流平台上的影響力。
  • 夏普利指數將每位用戶的訂閱費用平均分配給該用戶聆聽過的音樂人,體現了平等主義原則。
夏普利指數的優缺點
  • 優點:
    • 符合多數具備規範吸引力的原則,例如:可加性、合理下界、用戶的平等全球影響力、粉絲對稱性、非單邊操控性、點擊防弊性等。
    • 能夠有效解決現行模式(例如:按比例分配、以用戶為中心)的部分缺陷。
  • 缺點:
    • 不符合成對齊次性原則,即無法精準反映用戶對不同音樂人的實際聆聽時間比例。
與其他指數的比較
  • 按比例分配:僅考慮音樂人獲得的總播放次數,忽略了用戶數量和個別用戶的聆聽習慣。
  • 以用戶為中心:根據每位用戶的播放次數比例分配收益,較能反映用戶的實際喜好,但仍可能受到單邊操控。
結語
  • 夏普利指數為音樂串流平台的收益分配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實際應用上仍需考量其優缺點。
  • 未來研究可探討如何結合夏普利指數和其他方法,以建立更完善的收益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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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
音樂串流平台的付費訂閱制佔了平台總收入的九成。 串流平台將約 65-70% 的收益分配給音樂人。 2024 年第二季,Spotify 的全球活躍用戶數達到 6.26 億,年增長 7500 萬。
引述

從以下內容提煉的關鍵洞見

by Gust... arxiv.org 11-12-2024

https://arxiv.org/pdf/2411.07166.pdf
The Shapley index for music streaming platforms

深入探究

在音樂串流平台之外,夏普利指數是否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平台經濟,例如:影音串流、電子書平台等?

夏普利指數在音樂串流平台之外,的確有其應用於其他平台經濟的潛力,例如影音串流、電子書平台等,但需要根據平台特性進行調整。 適用性分析: 影音串流平台 (如 Netflix、YouTube 等): 夏普利指數可以應用於分配平台收益給予影視作品版權方。 優勢: 能體現不同版權方對平台吸引力的貢獻差異,例如擁有熱門影集的製作公司相較於僅有少數觀眾的小型工作室,應獲得更多收益。 調整方向: 考量單一影視作品可能包含導演、編劇、演員等多方貢獻者,需建立更細緻的分配機制。 電子書平台 (如 Amazon Kindle、Kobo 等): 夏普利指數可用於分配平台收益給予書籍作者。 優勢: 相較於單純依銷售量或閱讀時間分配,夏普利指數能更公平地反映不同作者對平台的吸引力貢獻。 調整方向: 考量電子書定價、閱讀完成率等因素對作者收益的影響。 總體而言,夏普利指數應用於其他平台經濟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平台特性: 不同平台的運作模式、收益來源、用戶行為等皆有差異,需針對特定平台調整指標計算方式。 數據收集: 夏普利指數的計算需仰賴平台數據,例如用戶觀看/閱讀紀錄、付費訂閱資訊等,平台方需有能力收集並處理這些數據。 分配對象: 平台收益的分配對象可能包含多種類型,例如影視作品版權方、書籍作者、音樂創作者等,需明確界定分配對象並制定相應的分配規則。

若音樂人刻意縮短歌曲長度以提高播放次數,夏普利指數是否會助長此類操控行為?

相較於單純以播放次數計算收益的分潤模式,夏普利指數較不會助長音樂人刻意縮短歌曲長度以提高播放次數的操控行為。 原因如下: 夏普利指數強調用戶的整體收聽行為: 夏普利指數計算的是每位用戶對所有收聽過的音樂人的貢獻值,而非單一音樂人的播放次數。即使音樂人縮短歌曲長度提高了播放次數,但如果用戶整體收聽時間沒有顯著增加,該音樂人從夏普利指數獲得的收益也不會大幅提升。 用戶體驗可能下降導致負面影響: 音樂人若一味追求播放次數而犧牲歌曲品質,可能會導致用戶體驗下降,進而減少在平台上的收聽時間,最終影響收益。 然而,夏普利指數並非完全杜絕此類操控行為的完美解方: 用戶行為的複雜性: 用戶收聽音樂的習慣可能受到多種因素影響,例如歌曲長度、曲風、心情等,夏普利指數難以完全捕捉這些複雜的影響因素。 其他操控手段: 音樂人可能採取其他操控手段提高收益,例如使用機器人程式刷播放次數等,平台方需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如果將音樂創作視為一種集體智慧的結晶,那麼除了音樂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貢獻者(例如:作詞者、編曲者、錄音師等)也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

的確,音樂創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除了音樂人之外,作詞者、編曲者、錄音師等貢獻者也應獲得相應報酬。 理由如下: 音樂作品完整性的重要性: 一首完整的音樂作品需要作詞、作曲、編曲、錄音等多個環節的緊密配合,每個環節的貢獻者都對作品的最終呈現起到重要作用。 保障創作者權益,促進音樂產業發展: 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能保障所有音樂創作者的權益,激勵他們持續創作優秀作品,促進音樂產業的良性發展。 如何實現更公平的收益分配: 明確各方貢獻比例: 在音樂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明確各方貢獻的比例,例如作詞、作曲、編曲、演奏、演唱等,並制定相應的收益分配規則。 引入集體管理組織: 透過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協助音樂創作者進行版權管理和收益分配,確保所有貢獻者都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平台方積極參與: 音樂串流平台作為音樂作品的傳播平台,應積極參與到收益分配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中,例如提供更詳細的作品資訊、支持用戶對不同創作者的打賞等。 總之,音樂創作是一個集體合作的過程,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才能保障所有音樂創作者的權益,促進音樂產業的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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